伴随着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证》已于2009年12月31日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食品卫生许可证》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质监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工商部门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取代。食品经营者需持相关材料前往各部门办理这3种证件,然后从事经营活动。
按照要求,办理这3种证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质量安全承诺书(已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在办理许可时无需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对于以下六种情况,可以暂时不办理新证:一、仅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二、仅经营保健食品的;三、以“前店后厂”、“现做现卖”等方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四、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或者非自己制作加工的酒水等食品的;五、提供仓储、运输食品服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有三类情况是必须要办理新证的: 一、新开业的食品经营者;二、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的经营者;三、是自愿将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更换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此类申请人,工商部门将不用到经营现场核查。
文章来源《中国调味品信息网》